规章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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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赔偿规定

发布时间:2024-06-27 16:45 来源: 作者:

第一条 我院图书馆所藏图书,系学院教学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无论损坏或丢失,均应进行相应的赔偿。

第二条 图书丢失,可买同一版本的图书赔偿,同时交纳5.00元∕册的图书加工费。

第三条 所赔图书必须是经图书馆业务部门鉴定合格的新书,不得为盗版图书,不得出现损毁、污染等状况。

第四条 无法赔书者,必须交纳损失赔偿金,赔偿金包括图书原值、馆藏升值、图书加工费、图书管理费等,赔偿标准如下:

1.2000年以后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原价的3倍赔偿。

2.1980年以前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
3.1980年-1999年之间的图书,按原价的4倍赔偿。

4.书价不足三元的按10倍赔偿。

5.全套书丢失一册按全套图书总价赔偿。

6.工具书、外文书和特藏书按原价的8-10倍赔偿。

7.珍本、善本或孤本图书,按原价的50倍以上赔偿。

8.赔款后,读者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可以退款。

第五条 对窃书者,将追回被窃图书,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并移交治安保卫部门和所在单位处理。

第六条 污损、撕毁、圈画和批注图书者,视情节轻重,按图书原价的1-5倍赔偿。赔偿手续办结后,原书仍归学院图书馆所有。

第七条 故意损坏条形码者,罚款10-50元;有意损坏磁条者,罚款20-50元。

第八条 所有赔款,均按照学院规定方式缴至学院财务,用于图书馆图书修补、补购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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