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读者需通过认证(人脸识别、校园虚拟卡、身份证等方式)后进入书库;未经认证不得进入书库借阅。
第二条 严禁将图书乱放、乱藏或私自携出室外,未办理借书手续将图书带出书库者,按窃书处理。
第三条 爱护图书。不得污损、撕毁、圈画和批注图书。
借书时,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缺页、涂划和污损等情况,若有,工作人员盖章加以标注;否则,由当前借阅者负责。
第四条 样本书库及工具书库的图书只限室内阅览,如需带出复印,须由工作人员办理复印手续,并及时归还。
第五条 图书可续借一次。续借应在图书到期前进行,续借期从该书到期日算起,逾期图书不接受续借。若遇法定假日或不可抗拒之自然原因,借期顺延。
第六条 逾期不还者,暂停借阅资格;俟将图书如数归还后,再行恢复。
第七条 下班前20分钟停止入库借书(可以还书、续借),以便工作人员整理内务。
第八条 各类读者借阅权限规定:
教工限借10册,借期180天,续借14天;
非本院教工限借2册,借期30天,续借14天;
学生限借6册,借期30天,续借14天。
第九条 社会读者根据《图书馆社会服务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办理借阅手续。持证者在使用图书馆资源时应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定。违者,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条 每周二下午业务、政治学习,闭馆半天。